沪高法民一{2007}18号
针对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若干意见》。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供审理相关案件时参照执行。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若干意见》
1.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仅以担保人为被告起诉至法院的,一般应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
债权人仅以担保人为被告起诉至法院的,通常应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此类案件的审理不仅包括担保关系,还包括主债务,即借贷关系。担保的主要基础法律关系是借贷,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是借贷关系成立与否。
2.债权人依据借条起诉债务人还款的纠纷,对借条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应视情区别处理。
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首先看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借据是否真实有效,在该前提下,还应审查履行情况。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的能力,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又没有其他证据的,按照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借条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而对大额借款,涉及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金额,当事人也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需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这种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还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
3.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的认定
此类案件处理中,首先应当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作为一个基本处理原则,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同时还有两个因素需考虑: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该债务有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两个因素,属于基本原则的例外情形。如果一方有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4.债权人起诉借款的夫妻一方还款,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请,在执行程序中,法院未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现债权人另行起诉,要求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的处理方式。
上海市《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若干意见》(沪高法{2007}135号)第六条对此作了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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