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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带地入社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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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带地入社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2437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土地权属性质如何确认问题的请示》(鲁国土资发[2002]20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按照《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二十一条“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的规定,经过了带地入社和1962年的“四固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无论其是否原为国有,都应确定为集体所有。

 

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编辑:田杰
田杰——上海律师,专业从事外商投资、房地产和劳动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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