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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解读关于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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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解读关于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20100310日)

 

 

  宅基地问题是当前农村土地管理中的一个热点、难点问题,现行宅基地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已不适应新形势需要,必须进行制度创新。32日,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的有关要求,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日前,部土地利用司有关负责人就《通知》出台的背景、内容及其所针对的问题等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和管理中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答:随着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当前农村宅基地使用及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日趋复杂,我们对其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和分析,总结为以下几点:一是现行宅基地分配制度是基于集体成员身份实行的福利性分配,由于宅基地为无偿取得、无成本留置,加上经济利益的驱动,造成一户多宅、超标准占地等问题比较严重;二是规划滞后,村土地利用规划缺失,村庄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缺乏有效衔接,村庄建设无序外延扩张;三是宅基地农转用指标严重不足,部分符合条件的农民依法应当享有的宅基地权益得不到保障;四是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缺失,使部分长期在城镇稳定就业且户籍不在农村的人员在城乡双重占有土地资源,不少住宅处于空置状态;五是宅基地确权登记和日常监管等基础工作薄弱;六是违法占地建房、违法违规建筑查处难。

 

  问:《通知》起草的主要的思路和目的是什么?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起草这个《通知》的基本思路是: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为指导,重点在落实土地用途管制、改进计划分配方式、满足农民建房的合理用地需求以及探索宅基地管理新机制方面进行制度创新。为此,《通知》重点明确了加强规划计划控制引导,合理确定村庄宅基地用地布局规模;严格标准和规范,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探索宅基地管理的新机制,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加强监管,建立宅基地使用和管理新秩序四个方面的政策措施。

 

  问:接下来请具体谈谈《通知》的有关内容。首先,针对农村居民点布局分散、村庄规模外延扩张及农村宅基地计划指标不足等问题,我们如何解决?

 

  答:为了解决农村居民点布局分散、村庄规模外延扩张及农村宅基地计划指标不足等问题,《通知》强调,在规划控制上,要求省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安排并指导市、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在布局上,要求市、县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要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城郊、近郊农村居民点和对扩展边界外的村庄,区分不同情况,科学布局。

 

  在计划管理上,要求新增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各地在下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应优先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切实保障农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

 

  问:如何解决宅基地内涵不统一、标准不严等问题?

 

  答:针对宅基地内涵不统一、标准不严的问题,《通知》对宅基地的内涵作了规定,并提出要严格宅基地面积标准。

 

  在宅基地的分配上,对扩展边界内的城郊、近郊农村居民点用地,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鼓励集中建设公寓式住宅或有特色的农民新居。对扩展边界外的村庄,严格执行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经济条件较好、土地资源供求矛盾突出的地方,允许村集体组织对新申请宅基地的住户开展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

 

  在审批程序上,简化审批手续,针对扩展边界内外,在程序的设置上有所区别。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地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批准,不得拖延和拒绝。

 

  在基础管理工作上,要依法加快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妥善处理宅基地争议。地方要积极建立农村宅基地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宅基地动态信息查询和管理。

 

  问:如何探索宅基地管理的新机制,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答:探索宅基地管理的新机制,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是《通知》的一项重要内容。针对“空心村”、宅基地闲置、房屋空置和宅基地优化配置使用机制及退出机制缺失等问题,一是要在保障农民住房建设用地基础上,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量,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鼓励通过改造原有住宅,解决新增住房用地。各地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节约挖潜、盘活利用的具体政策措施。二是逐步引导农民居住适度集中。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城乡一体化的城镇建设发展规划,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居民点撤并整合和小城镇、中心村建设。对因撤并需新建或改扩建的小城镇和中心村,要加大用地计划、资金的支持。三是推进“空心村”治理和旧村改造。对治理改造中涉及宅基地重划的,要按照新的规划,统一宅基地面积标准。对村庄内现有各类建设用地进行调整置换的,应对土地、房屋价格进行评估,在现状建设用地边界范围内进行;在留足村民必需的居住用地(宅基地)前提下,其他土地可依法用于发展二、三产业,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问:对于一些地方宅基地监管缺失和执法监管难以形成合力等问题,如何解决?

 

  答:对于这一问题,一是建立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二是建立动态巡查责任追究制度,对巡查工作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制止不得力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三是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共同遏制违法占地建住宅的行为。四是要依法查处乱占行为。

 

  此外,为了使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得到完善和落实,各地务必从实际出发,切实加强对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抓紧落实《通知》要求的各项措施,尽快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政策规定。

 

  (来源于国土资源部网站)

编辑:田杰
田杰——上海律师,专业从事外商投资、房地产和劳动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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