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市场价补偿安置中价格补贴标准的通知
沪价商(2001)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加强本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将本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市场价补偿安置中价格补贴标准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拆迁居住房屋,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按市场价和价格补贴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标准。
二、最低补偿单价标准
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为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按其划定的区域范围,定期公布。
三、价格补贴单价标准
(1)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或等于最低偿单价的,价格补贴=A×X
(2)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高于最低补偿单价的,价格补贴=(2A-B)×X
A为最低补偿单价,B为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X为补贴系数。
(3)补贴切系数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不低于20%的比例确定公布,每个经划定公布的区域只能设定一个系数。
(4)价格补贴低于平方米建筑面积200元的,按200元计算。
(5)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价格补贴均适用本计算方法。
四、2001年11月1日以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适用本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200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