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结合上海地区的有关规定与国家规定进行的考察。目前,上海地区的相关政策与国家政策似乎并不一致。请看如下有关政策之规定:
2009年12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其中规定:对投资投机性购房,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切实防范各类住房贷款风险;对自住和改善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政策,仍按国办发〔2008〕131号文规定,即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及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贷款利率和最低首付比例继续按照优惠政策执行。
没几天,国务院于2010年1月7日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其中规定:
“(三)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金融机构在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同时,要严格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
(四)继续实施差别化的住房税收政策。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首次购房与非首次购房的差别化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给予相关税收优惠。同时,要加快研究完善住房税收政策,引导居民树立合理、节约的住房消费观念。”
该两个政策规定中,对于属于“第二套”房屋的改善型住房是否适用贷款优惠政策出现了不一致的规定。上海市的规定显然继续支持改善型住房消费,而国务院的规定中对于“改善型住房”消费只字未提,因此改善型住房仍然要执行40%的首付款以及1.1倍的基准利率的政策。市场普遍认为,这一态度转变表明,国务院执行更为严厉的信贷政策,防止“改善型住房”被作为规避住房信贷政策的工具。
严格从法律上而言,国务院的规定属于上位规范,应优先于上海本地的规范予以适用。本不应出现所谓的“冲突”。但两个文件前后相隔8天的时间,不免让人觉得蹊跷,也让市场无所适从。
而且,国务院在4月7日的《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仍然未提及“改善型住房”的概念。本人也倾向于认为,目前国务院的态度是,改善型住房亦应按照50%的首付款以及1.1倍利率执行。但毕竟国务院的有关文件并未明确要求改善型住房也适用该等限制性政策,同时结合2008年底国务院的规定,似乎也可以认为改善型住房仍可以执行优惠政策。
根据本人了解上海地区的市场,各大银行似乎仍未明确如何对待“改善型住房”的问题。笔者推测,上海地区可能很难对改善型住房适用优惠政策;但其他非一线城市应该有对改善型住房适用优惠政策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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