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去上海毗邻的一个城市去立案。立案过程中当地法官表现出的情绪再次让本律师感觉到,地方保护主义是当今民事案件诉讼风险的重要防范的对象。
案件很简单,上海的一家公司A与该地方的一家公司B签订了一份承揽合同,但B公司违约。由于A公司当初没有在意案件的管辖权,合同约定争议由B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但立案的时候,该地方法院竟在立案的时候对案件实体法律问题多次提问,言语中表现出对A公司诉讼行为的不屑。这让本律师颇为忧虑,不知道案件的最终的命运如何。
现今的法院大多被地方政府课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责任,这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各个地方的法院的有关红头文件中多有体现。然而,从宪法角度,这个提法本身就值得商榷。实践中,容易导致和滋生地方保护主义在司法领域的蔓延,相应地就会造成跨地域(特别是跨省市)案件的枉法裁判。
这个问题有必要引起企业的关注,并作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本律师认为,有两个途径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一、 通过合同约定将可能发生的诉讼通过相对公正的地方法院管辖
这种办法可能并不具有采用的普及性,但显然也有适用的可能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本条,当事人可以有意识地将合同的签订地安排在上海,并在合同中相应约定合同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实践中,可以将合同签订地安排在司法环境较为公正的上海。 当然,如果合同标的物或合同履行地涉及上海的,则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将有关合同纠纷由上海地区的适当法院管辖。
二、 通过约定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目前国内的仲裁机构并不按照地域分配管辖权,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选择,可以选择任何合法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这样当事人可以将案件的正义交由第三方城市所在地的仲裁机构进行管辖,并可以进一步根据有关仲裁规则约定仲裁员的选择条件和程序,最大程度保证程序正义,以期保证实体正义。
目前国内比较知名的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也可以受理国内的经济纠纷。贸仲的公正性已经在实践中得以证明。甚至在中外交易中,贸仲也常常作为双方理想的纠纷解决机构。因此,国内的交易双方如果均不愿意由任何一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可以约定在贸仲进行仲裁。
目前看来,这是现有法律框架下,比较合理的风险规避的手段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