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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侵权责任法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编辑:陈志群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根据已经发布的侵权责任法全文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陈志群律师对该章法律条文进行一定的解读,仅供公众参考: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陈志群律师认为,这是法律适用的指引性规定,说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主要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以往司法实践当中,很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发生交通事故的,车主往往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现在,侵权责任法对这些情况作了明确责任分配,陈志群律师认为这更趋于公平合理,是法律科学化的体现。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是针对二手车买卖的情形,同样是公平合理的。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陈志群律师认为,这是对第五十条的例外规定,主要考虑到转让人的主观恶意,明知有瑕疵还故意转让给他人造成损害。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这条规定首先免除了车辆所有人的责任,因为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任何过错,但又要保护受害人利益,也给予了保险公司的追偿权。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这条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垫付义务以及追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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