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已经发布的侵权责任法全文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陈志群律师对该章法律条文进行一定的解读,仅供公众参考: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承担以及责任减轻和排除的情形。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有规定要求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而未采取措施的情形,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的责任承担。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的责任承担问题。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动物园的责任承担及排除规定。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规定了所谓“无主”动物的损害责任承担。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被侵权人的选择请求赔偿对象的权利,以及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追偿权规定。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这是类似道德性规范,但妨害了他人生活的,也可寻求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