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已经发布的侵权责任法全文第五章“产品责任”,陈志群律师对该章法律条文进行一定的解读,仅供公众参考: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基本同产品责任法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基本同产品责任法的规定。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的责任推定。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该规定基本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该规定基本等同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该规定基本等同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基本等同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是首次规定了被侵权人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损害的惩罚性赔偿,是立法的重大进步,有利于弥补被侵权人的合法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