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文书: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湖民初字第2092号(2007年10月9日)
原告:鱼某。
被告:戴尔(中国)有限公司。
2007年6月间,原告从被告的宣传广告和网页中得知被告正在出售一款XPS M1210型笔记本电脑。因被告在广告彩页和网站图片上所刊登的XPS 1210型笔记本电脑的图片均装有内置摄像头,原告遂于2007年6月15日在网上向被告订购XPSM1210型的笔记本电脑两台及一台打印机。但原告没有注意到在XPS M1210型笔记本电脑的宣传广告中有表明内置摄像头为该电脑的选购配件,同时,原告在上网订购该款笔记本电脑的过程中也没有留意定制页面中关于可选择配件的设置,因此导致原告在通过网络订购的过程中实际上订购了没有携带内置摄像头的XPSM1210型笔记本电脑。原告在完成网络订购后,向被告支付了相应货款,被告根据原告的网上订单向原告交付了两台未安装内置摄像头的XPS M1210型笔记本电脑。原告收到上述货物后认为被告实际交付的产品和广告宣传的产品不符,遂要求退货,但被告予以拒绝,原告遂提起诉讼。
原告鱼某诉称:原告于2007年6月15日在网上向被告订购XPS M1210型的笔记本电脑两台及一台打印机,该产品在网上的广告图形是有内置摄像头的。原告从网上进入订购选项,其中有三款供消费者选择,均无摄像头选项可选,而且被告提供的订单全部为英文。原告收到货物时,发现没有内置摄像头的装置即与被告联系,但被告称原告没有订购内置摄像头,原告遂要求换货,但被告不同意,其相关部门负责人还说“广告是广告,产品是产品”。原告要求与销售人员对话,但已经找不到人。原告立刻向厦门市消协投诉,把被告的网页传输给厦门市消协,经厦门市消协督促,被告在复函中称:“机器的配置由客户自主选择”。而事实上网页上是没有摄像头选项的。XPS M1210型笔记本电脑的大型彩图、用户手册封面和内容都有关于内置摄像头的图片和内容,封面的右下角有机器的条形码,产品的装箱单是全英文的,没有盖公司的印章。原告只收到一件产品的全英文在线订购单,在线代码为:26519119,另一台在线代码为26519530的在线定购单根本没有收到。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存在严重的欺诈行为,设置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上当,同时推卸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由于被告延误了原告使用电脑的时间,为保证电脑的完好,原告至今没有打开电脑,造成工作上的不便和损失。故请求判令被告:(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退回两台笔记本电脑、一台打印机及相关的配件,并赔偿原告16401元;(2)支付原告的差旅费8000元(包括住宿费、车费、误工费、餐费、长途电话费等费用)。
被告戴尔(中国)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从未在广告或产品说明上宣传摄像头为XPS M1210笔记本电脑的默认配置,原告所诉虚假广告行为不存在。被告曾在网上发布XPS M1210笔记本电脑可带摄像头的相关广告,但在商业广告及被告提供的XPS M1210笔记本电脑用户手册上,被告皆在显眼位置使用“可选择安装内置130万像素摄像头”、“以上图片仅供参考”等字眼,即清楚表明摄像头属于该款笔记本电脑的可选配置,可由用户根据自己的偏好和需要选择是否装配。带摄像头的XPSM1210笔记本电脑比不带摄像头的价格高,选装摄像头须额外支付价款,也只有在客户购买时订购了摄像头,才会在该款笔记本电脑的显示屏上安装摄像头。原告诉称XPS M1210笔记本电脑皆带有摄像头,曲解了广告和产品说明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2)摄像头是安装在笔记本电脑的显示屏上的,被告在XPS M1210笔记本电脑的网上销售界面中同时提供带摄像头和不带摄像头的两种显示屏,供客户选择订购,原告指责戴尔网上销售界面无摄像头可选项,与事实不符。被告的直销模式,不同于其他品牌的整机捆绑销售方式,它是在客户根据自己的偏好和需要选择配置后生成订单,并按照客户确认的订单生产及交付货物。在XPS M1210笔记本电脑的网上销售界面上,被告同时提供了安装摄像头的显示屏和未安装摄像头的显示屏两种不同的配置,供客户选择。原告所购的笔记本电脑不带摄像头,是由于原告在网上选定配置时,基于价格、偏好等因素的考虑,而选择了不带摄像头的显示屏,而非被告未提供摄像头可选项供其选择。在原告购买讼争电脑的同一时间段,有客户在同一销售系统中,通过选购集成摄像头的显示屏,而订购了带摄像头的XPS M1210笔记本电脑,原告诉称被告未提供摄像头可选项,明显与事实不符;(3)原告选择订购不带摄像头的笔记本电脑,被告依据原告的配置要求向原告交付不带摄像头的笔记本电脑符合合同约定,不存在违约行为,更没有任何欺诈行为,原告主张退一赔一,缺乏事实与法律根据,原告主张赔偿各类费用但未提交相应凭证予以证明,且各类费用的花费是因其自身造成,与被告无关,被告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被告在讼争的买卖合同关系中不存在任何违约或欺诈行为,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全部驳回。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通过网上订购确立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在XPS M1210型笔记本电脑的宣传广告、网上定制页面和用户手册中均载明内置摄像头为该型电脑的选购配件,故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欺诈行为缺乏事实依据。被告根据原告的网上定制情况向原告交付相应产品,系依约履行义务的行为,原告在未对XPS M1210型笔记本电脑的宣传资料、实际配置和网络订购程序作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即上网定制该产品,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有关责任。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做出判决:驳回原告鱼某的诉讼请求。
二、律师评析:
对于本案,上海法律网网络律师陈志群分析后认为,该案的争议发生的根源在于网购者想要购买含有内置摄像头的笔记本电脑,而网购网站认为内置摄像头属于选购范围,不是默认配置。由于网络购物的特殊性,网络购物合同的内容确定及订立一般都通过电脑在网络上直接操作,购物双方并未直接见面商谈或者确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只能根据双方的行为以及证据进行认定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网购公司认为自己已经尽了提醒义务,在多处网页或广告页上都载明内置摄像头属于选购配件。而网购者认为,自己在多个网页或广告图片上都未见到相关提示。此时,法院就要凭借常理及自由心证,对该案情节进行认定。本案中,法院认为网购网站没有过错,故作出上述判决。对此,陈志群律师持不同意见。从判决书中的表述上看,被告曾在网上发布XPS M1210笔记本电脑可带摄像头的相关广告,但在商业广告及被告提供的XPS M1210笔记本电脑用户手册上,被告皆在显眼位置使用“可选择安装内置130万像素摄像头”、“以上图片仅供参考”等字眼,即清楚表明摄像头属于该款笔记本电脑的可选配置,可由用户根据自己的偏好和需要选择是否装配。从中,可以确认网购网站在网上发布相关广告时未尽完全的提示义务,存在一定过失。同时,原告诉称订单全部为英文,而被告辩称中未否认该事实。在中国出售商品,应当使用中文,这是对商家最起码的要求,但是被告却使用全英文的订单信息,故在这点上也存在一定过错。据此,以网购者自己疏忽为由完全驳回诉请,在本案中略显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