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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群律师谈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的协议管辖

编辑:陈志群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的协议管辖问题——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与莫晓华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

  一、裁判文书: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0)衡中法立管终字第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天桥,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晓华。
  原审被告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大年。
  上诉人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莫晓华、原审被告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10)蒸立管字第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上诉人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最终用户使用许可协议》,协议中明确规定,如协商不成,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 权,请求二审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所在地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本院审查认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被上诉人是上诉人的最终用户,该用户所在地在湖南省衡阳县,衡阳县是该网络服务合同的履行地,被上诉人和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因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先行受理,故该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双方在合同中选择了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鉴于网络服务的特殊性,上诉人的网络服务合同是一种格式条款,其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明显违反了公平原则,应属无效条款。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律师评析:

  对于本案,上海法律网网络律师陈志群分析后认为,法院认为网络服务合同是一种格式条款,明显违反了公平原则,应属无效,故认定协议管辖条款无效。对此,陈志群律师持不同意见。虽然法院应当审核协议管辖条款的有效性,但是本案未涉及到实体审理,法院不应当对合同内容的公平性进行认定,更不能以此为由认定协议管辖条款无效。陈志群律师认为,协议管辖条款应当具有相对独立性,其不涉及到具体的实体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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