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注册他人已经注册的网络域名的行为。
这类案件确定管辖的难点是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难以确定,司法解释特别加以规定。
司法实践中对于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案件的管辖问题,主要是注意对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的变通规定,即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难以确定的,可以由原告发现该域名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陈志群律师提示,目前该类型网络域名侵权纠纷视为知识产权案件,在上海地区,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了特定几个基层法院管辖一审案件,请在立案时予以注意。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涉外域名纠纷案件包括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注册地在外国的域名纠纷案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