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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网络店铺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编辑:胡蝶飞 来源:上海法制报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陈志群律师经常回复网友有关网络店铺的转让、出租等问题的法律咨询,现在转载该文并做相应的说明和分析,以方便更多的公众查阅参考。

  陈志群律师认为,个人和个人之间或者个人和企业之间签订的网络店铺转让或租赁合同符合我国合同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故合法有效。有公众担心因为第三方平台(例如淘宝等)设定规则禁止转让或者出租网络店铺,否则面临封号等风险。对此,陈志群律师认为,第三方平台的规则仅仅可以约束用户(出让方或出租方),但其不是法律,故不影响转让合同及租赁合同的有效性。因此,此类纠纷一旦起诉到法院,法院往往会认定其合法有效,各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以下的判例是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底作出的,判决内容与陈志群律师所持观点完全吻合。

  有别于实体店铺的转让纠纷,在网上开设的店铺有偿转让渐成了近期法院诉讼热点。近日,静安区法院先后判决了两起淘宝网上开设的网上店铺转让纠纷案,法院判决家住杭州的邱先生、上海的雷女士应履行与天津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公司)、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饰有限公司)签署的《收购协议》,将淘宝网开设的店铺及对应的电子邮箱变更为电子商务公司、服饰有限公司名下,还需变更对应的邮箱、淘宝网账户及手机号。

  邱先生、雷女士系各自在淘宝网上开设网店的掌柜及店铺注册人。2013年1月1日,上述两人及案外人单某共同向涉案两家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称前述网上店铺的实际控制人单某。邱先生、雷女士均委托单某与涉案两家公司就网上店铺签署有偿收购协议。当月10日,单某代理邱先生、雷女士与涉案两家公司分别签署《收购协议》约定:将分别在邱先生、雷女士名下的涉案淘宝网店铺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转让给电子商务公司、服饰有限公司,同时将淘宝网店铺的注册信息作变更,具体为:注册人变更为涉案两家公司、支付宝账户变更为涉案两家公司指定的支付宝账户等,而邱先生、雷女士履行上述义务的期限为1日,合同还对转让价款、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并就争议处理约定由合同签订地的静安区法院管辖。

  岂料在合同签订后,邱先生、雷女士却未按约履行将淘宝网店铺的注册人变更至涉案两家公司名下,也未就该网店所对应支付宝账户,变更至两家公司指定的支付宝账户等,遂引起诉讼。

  2013年7月1日,电子商务公司、服饰有限公司分别向法院起诉称,按照双方签署的《收购协议》约定,邱先生、雷女士应将在淘宝网(taobao.com)开设的网上店铺tearing_angelh(网址略)和love_massage(网址略)注册人

  信息,变更至两家公司名下及所指定的支付宝账户,以此将网店所有权和经营权转让给两家公司。因在合同约定期限内,邱先生、雷女士未按约履行义务,请求法院判令邱先生、雷女士将淘宝网上的店铺tearing_angelh和love_massage的注册人分别变更至电子商务公司、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网店对应的联系手机号、电子邮件账户及支付宝账户变更至两家公司指定对应手机号、电子邮件及支付宝账户。

  法庭上,邱先生、雷女士分别表示两家公司所述属实,同意两家公司的诉请。

  法院认为,涉案电子商务公司、服饰有限公司与邱先生、雷女士签订的《收购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但邱先生、雷女士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变更网店注册人和网店对应手机号、电子邮件和支付宝账户,该行为已构成了违约,电子商务公司、服饰有限公司有权要求邱先生、雷女士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遂法院一审判决邱先生、雷女士败诉。

  案件判决后,承办法官郭大梁表示,类似淘宝网上开办注册店铺虚拟财产转让之争,之前大多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婚姻纠纷、遗产继承纠纷中;但近期此类纠纷逐渐发生向网上店铺转让等纠纷蔓延。他认为网店转让,不同于实体店转让,只需双方至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即可。网店转让需获得网站商登记办理变更手续。虚拟财产之争或转让双方签署协议后发生纠纷,或网站商在转让双方作转让中设置阻碍,势必只能将此类纠纷引导至法院诉讼解决,他还认为此类纠纷诉讼,会呈日益增多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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