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对比发现,淘宝服务协议部分条款存在修订情况,其中与淘宝店铺转让相关的条款修订情况如下:
原于2013年7月11日修订过的条款:“除非有法律规定或司法裁定,或者符合淘宝公布的条件,否则您的登录名、淘宝昵称和密码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赠与或继承,并且转让、赠与或继承需提供淘宝要求的合格的文件材料并根据淘宝制定的操作流程办理。”
现已于2014年4月11日再次修订为:“您的登录名、淘宝昵称和密码不得以任何方式买卖、转让、赠与或继承,除非有法律明确规定或司法裁定,并经淘宝同意,且需提供淘宝要求的合格的文件材料并根据淘宝制定的操作流程办理。”
从字面上看,原来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司法裁定”和“淘宝公布的条件”三种条件当中的任一条件即允许转让、赠与和继承。但是,现在则规定要符合“法律规定”或“司法裁定”的任一条件且经淘宝同意,才允许转让、赠与和继承。
陈志群律师认为,“经淘宝同意”或“淘宝公布的条件”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即经淘宝同意。虽然淘宝服务协议将“经淘宝同意”列为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裁定”的后置条件,但是该后置条件的设置并无法律上的实质意义,理由:存在法律规定或司法裁定的情况,淘宝依法有履行法定义务和配合司法裁定执行的义务,即淘宝无权不同意(不同意也得同意)。因此,虽然上述条款进行了修订,部分文字也进行了调整,但是在并未发生实质上的变化。换句话说,2014年4月11日的修订与2013年7月11日的内容相比并未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对淘宝店铺的现实交易也无实质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