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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群律师谈淘宝服务协议中与店铺转让有关的条款修订问题(2015年04月24日生效版本)

编辑:陈志群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经过对比发现,原“淘宝服务协议”现在已经更名为“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原因在于:淘宝平台包括的网站数量进行了增加。陈志群律师还发现,部分条款存在修订情况,例如与淘宝店铺转让相关的条款修订情况如下:

  原于2014年4月11日修订为:“您的登录名、淘宝昵称和密码不得以任何方式买卖、转让、赠与或继承,除非有法律明确规定或司法裁定,并经淘宝同意,且需提供淘宝要求的合格的文件材料并根据淘宝制定的操作流程办理。”

  已于2015年4月24日再次修订为:“【账户转让】由于用户账户关联用户信用信息,仅当有法律明文规定、司法裁定或经淘宝同意,并符合淘宝平台规则规定的用户账户转让流程的情况下,您可进行账户的转让。您的账户一经转让,该账户项下权利义务一并转移。除此外,您的账户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您承担。”

  从上述两段文字上看,现在专门增加了“账户转让”一节内容,并首次见到“符合淘宝平台规则规定的用户账户转让流程的情况下,您可进行账户的转让”、“您的账户一经转让,该账户项下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等内容。

  陈志群律师认为,尽管淘宝还未完全放开个人店铺转让(天猫商城转让大部分是以股权转让的形式进行,与淘宝规则并不冲突),但是从以上服务协议的变更可以看出,现在淘宝平台对店铺转让的态度已经转变为:符合淘宝规定的转让流程的情况下,可进行账户的转让,且账户一经转让,相应账户项下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这是一项重大变化,是淘宝顺应市场发展规律的重大变更,这也有利于淘宝的自身发展。

  对于淘宝个人网店转让合同,以往及现在一直有众多网友在向陈志群律师咨询其法律效力,陈志群律师再次于此统一解答如下:

  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必须是法律(合同法等法律),而不是某一网站平台自行制定的规则。网站规则顶多可以视为网站与用户之间签订的合同,其并非法律。因此,淘宝个人网站转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也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认定为合法有效。陈志群律师的该观点已经得到众多法院司法判决的验证,例如最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判决中认为:“《转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且并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淘宝网及支付宝的服务协议只是商家的规定,可以要求各淘宝商户按照该规定进行网络交易,但不能以此认定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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