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设立条件是什么?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设立审批程序及审批文件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1、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五名以上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十名以上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一名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2、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3、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4、有公司章程。5、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6、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有专营和兼营之分。从事证券经营和其他咨询业务的机构,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兼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申请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按照下列程序审批:第一,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授权的所在地证券管理部门(证管办或证监会)提出申请,地方证券管理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提出初审意见;所在地没有中国证监会授权的,申请人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第二,地方证券管理部门将审核同意的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经中国证监会审批后,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并将批准文件抄送地方证券管理部门;第三,中国证监会将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获得业务许可的申请人的情况。
申请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提交审批的文件包括: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申请表;公司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名单及其学历、工作经历和从业资格证书;开展投资咨询业务的方式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业务场所使用证明文件、机构通迅地址和传真机号码;由注册会计师提供的验资报告;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