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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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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倡导上市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是指上市公司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自然环境和资源,以及股东、债权人、职工、客户、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方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保护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

第四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通过贿赂、走私等非法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专利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公司应按照本指引要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定期评估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自愿披露公司社会责任报告。

第六条  本指引适用于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



第二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七条  公司应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有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公司应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召开股东大会,并尽可能采取网络投票方式,促使更多的股东参加会议,行使其权利。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制定切实合理的分红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十一条  公司应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债权人通报与其债权权益相关的重大信息;当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需要了解公司有关财务、经营和管理等情况时,公司应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三章 职工权益保护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劳动法》,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用人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关爱职工,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非法强迫职工进行劳动,不得对职工进行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言语侮辱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虐待。
    第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六条 公司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职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干涉职工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职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十九条  公司应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起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任制度,确保职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议的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第四章 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二十条  公司应对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诚实守信,不得依靠虚假宣传和广告牟利,不得侵犯供应商、客户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安全性。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标明正确使用方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如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的,即使使用方法正确仍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告知消费者,同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拒不改进的客户或供应商应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或使用其产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职工与客户和供应商进行的各类商业贿赂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妥善保管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未经授权许可,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个人信息牟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等提出的投诉和建议。



第五章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制定整体环境保护政策,指派具体人员负责公司环境保护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并为环保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以及技术和财力支持。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环境保护政策通常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符合所有相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减少包括原料、燃料在内的各种资源的消耗;

(三)减少废料的产生,并尽可能对废料进行回收和循环利用;

(四)尽量避免产生污染环境的废料;

(五)采用环保的材料和可以节约能源、减少废料的设计、技术和原料;

(六)尽量减少由于公司的发展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

(七)为职工提供有关保护环境的培训;

(八)创造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环境。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尽量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应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三十条  排放污染物的公司,应依照国家环保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公司应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定期指派专人检查环保政策的实施情况,对不符合公司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六章 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充分考虑社区的利益,鼓励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协调公司与社区的关系。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教育、文化、科学、卫生、社区建设、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公司所在地区的发展。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七章  制度建设与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本所鼓励公司根据本指引的要求建立社会责任制度,定期检查和评价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形成社会责任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将社会责任报告与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关于职工保护、环境污染、商品质量、社区关系等方面的

社会责任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社会责任履行状况是否与本指引存在差距及原因说明;

(三)改进措施和具体时间安排。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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