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证券法律 >> 证券法律 >> 正文

关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实行公开致歉并试行弹性保荐制度的通知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决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实行公开致歉并试行弹性保荐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上市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监会公开批评或者本所公开谴责的;

(二)最近二年经本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至少应当采取网络方式进行公开致歉,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时间不得少于二小时,其中接受投资者质询时间不得少于一小时。

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也可采取现场方式进行公开致歉,同时进行网上直播。

三、上市公司董事长、受到处分的董事、监事、高管或者实际控制人等相关当事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参加致歉活动。

四、上市公司或其相关当事人出现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受到处分或获知第二次信息披露考评结果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发布进行公开致歉有关安排的通知。

通知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公开致歉方式、日期及时间、网站名称、网址或者地点、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五、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应当充分重视致歉活动,坦诚面对投资者,在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深入的交流。上市公司或者相关当事人应当在进行公开致歉时说明如下主要内容:

1.违规事实、违反规定的具体条款;

2.违规的背景及原因分析;

3.违规事项对上市公司当期及以前年度的影响、预计对上市公司的持续影响以及后续整改措施等。

六、上市公司出现第一条所述情形的,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及时重新聘请保荐机构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时间直至相关违规行为已经得到纠正、重大风险已经消除,且不少于第一条所述情形发生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若上市公司出现第一条所述情形时仍处于持续督导期,但持续督导剩余时间少于前款所要求时间的,本所鼓励上市公司顺延现有持续督导期。

七、上市公司重新聘请保荐机构的,应当及时披露保荐协议的主要内容。

八、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过程中应当参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和本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履行职责,并重点关注如下事项:

(一)对于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第一条第一款情形的,应当关注违规事项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违规事项持续状况及解决措施;

(二)对于上市公司存在第一条第二款情形的,应当督导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遵守信息披露规则,及时审阅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公告及附件,确保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九、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本所也鼓励上市公司重新聘请保荐机构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的期间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保荐机构应当督导上市公司制定并完善防止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担保、市场操纵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并充分关注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十、本通知由本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七年六月一日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