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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以前,出现了不适宜按原合同条件继续履行的情势,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的修改和补充。由于我国房屋租赁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具体的租赁合同的变更条件,所以变更条件主要由当事人在合同当中进行约定。如邻近房屋的租金价格明显上涨时,出租人有权要求增加租金;或者当邻近房屋的租金价格下跌时,承租人有权要求减少租金等。


  解除

  合同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双方解除是当事人双方为了消灭原有的合同而订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单方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而使合同的效力消灭。

  在租期较长的房屋租赁中,当事人都有可能发生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为使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综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合同解除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随时可以解除合同;

  2、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租赁用途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累计超过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闲置公有住宅用房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故意毁坏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7、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房屋部分或者全部毁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8、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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