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承租的房屋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向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在房屋转租法律关系中,原房屋租赁合同可称为原租合同,其出租人和承租人在转租关系中仍称为出租人和承租人,与承租人建立租赁关系的第三人称为次承租人,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称为转租合同。
房屋转租合同具有如下特点:
1、房屋转租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房屋转租合同的主体是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但其权利义务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和次承租人。
2、房屋转租合同与原租赁合同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首先,房屋转租合同与原合同的标的物具有同一性,即转租的房屋是原出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其次,原租赁合同的效力决定转租合同的效力,即原合同无效,转租合同也无效。再次,原租赁合同的租期决定转租合同的租期,不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合同的租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的租期。最后,原租赁合同终止时,转租合同也随之终止。
3、房屋转租合同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并非原租赁合同的变更或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