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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合同无效、一房数租、装修装饰)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1.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不得请求支付租金;但是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提示】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2.“一房数租”情况下,如何确定承租人?
  《解释》第六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提示】
  “一房数租”占有人优先→登记备案人优先→先成立合同优先。

  3.因房屋租赁而发生的装饰装修处理办法:
  (1)租赁合同无效时,装饰装修如何处理?
  ①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A.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B.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A.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B.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2)租赁期间届满时,装饰装修如何处理?
  ①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
  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综上述,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除另有约定或者可以拆除以外,承租人不得要求赔偿装饰装修费用。
  (3)、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如何处理?
  ①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A.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B.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C.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D.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③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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