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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租赁权以及买卖不破租赁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1.什么是共同租赁权?
  (1)共同居住户的共同租赁权(共同居住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19条第一款规定,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
  (2)共同经营人的共同租赁权。
  《解释》第19条规定,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有权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提示】
  共同租赁权限于共同居住户、个体工商户共同经营人或者个人合伙其他合伙人。

  2.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解释》第20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根据上述规定,“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承租人有权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但是,“买卖不破租赁”受到约定限制和法定限制:
  ①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买卖不破租赁”受当事人另有约定限制;
  ②事先抵押权限制:受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买卖不破租赁”受限制;
  ③事前查封限制: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买卖不破租赁”受限制。
  【提示】
  “买卖不破租赁”受到事先抵押权、事前查封和当事人约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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