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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误工期赔偿怎么算?

编辑:张雷律师 来源:上海法治报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案情:2012年5月18日,陈先生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装修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装修陈先生的新房,合同约定工期为自2012年5月19日开工至2012年7月18日竣工,并约定因装修公司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装修公司赔偿陈先生50元。

  2012年8月初,装修公司就装修工程进行保洁收尾工作。

  2012年8月9日,陈先生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认为装修公司拖延工程造成违约,要求装修公司支付违约金1350元,并就装潢工程中发生问题的部位进行整改。装修公司同意对因装潢过程中发生问题的部位进行整改,但拒赔违约金。

  2012年9月18日,陈先生起诉要求装修公司偿付违约金24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5258元。2012年10月12日,法院组织双方查看工程房屋现况 后,装修公司当场将陈先生交付的钥匙归还陈先生,陈先生则要求装修公司支付的违约金计算至装修公司归还钥匙之日。

  最终,法院以保洁工作结束为判断竣工日期,判决装修公司支付陈先生违约金。

  解析:装修施工合同是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该合同明确约定了施工期限,明确了拖延工期的罚则条款,只要约定合理,对各方都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现场质证,此时装修公司把钥匙交还给陈先生,这是否被视为装修完工时间呢?按照家庭居室装修施工惯例,装修工程进行保洁收尾工作后,装修就已完成,达到可以验收交付的条件。根据双方陈述,保洁收尾工作是2012年8月5日进行的,因此法院最后认定竣工时间应是这一天,而不是交钥匙的10月12日。

  从实践经验来看,法院一般倾向以保洁清场为时间节点,至于因验收过程产生问题而拖延业主入住的时间,法院通常是不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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