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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有问题能否少付款?

编辑:张雷律师 来源:上海法治报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案情:2008年12月6日,胡先生与上海某室内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装修公司为胡先生的一处别墅进行装修。合同约定:施工面积为350平方米,承包方式为部分承包,合同总金额为39万元,并约定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当天付清全部工程款项。合同中还约定,工程竣工后,装修公司应通知胡先生在七日内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并由胡先生按照约定付清全部价款。未经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胡先生有权拒收,装修公司承担返工及延期交付的责任。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当日支付11.7万元,水、电、管线隐蔽工程通过验收时支付13.65万元,油漆工进场前支付11.7万元,竣工验收通过当天支付余款。至于增加的工程项目,则在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时全额付清相关的工程款。工程未办理验收、结算手续,胡先生提前使用或擅自入住,由此造成无法验收和损失的,由胡先生负责。2009年5月30日工程完工,双方进行整体验收,并签署了 验收单,载明水电、木工、泥工、油漆等项目均检验通过。2010年1月8日,双方又对工程款项进行了决算,明确胡先生尚欠装修公司工程款4万余元。后胡先生未按约付清上述余款,故装修公司起诉要求胡先生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万余元。

  庭审中胡先生表示,装修公司未能完整履行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如无水电线路的设计图和施工图;未履行隐蔽工程的验收程序。自2009年5月30日装修公司自称工程结束至胡先生于2009年8月26日入住,装修公司从未派员履行工程的总验收程序及进行整改工作;对房屋出现裂缝等质量问题从未上门修理;增加的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差等。但最终,法院还是支持了装修公司的诉讼请求,要求胡先生支付工程余款4万余元。

  至于胡先生称装修公司未能完整履行装修合同,存在未履行隐蔽工程和工程竣工后的验收程序及施工质量差等问题,法院以胡先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且其上述主张亦与其签署工程质量验收单和工程结算单并受领工作成果等行为相悖为由不予采信。

  解析:依法成立的合同,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装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装修工作,胡先生既有按约付款的义务。装饰装修行业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很常见,但一旦涉及诉讼要获得法院支持,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分别是:验收合格、支付价款时间届满、工程价款合法。本案中三条件均已具备。

  一般装修行业的欠款纠纷,业主均会以质量不合格为由进行抗辩,如有专业律师帮助,则应从质量入手找装修公司的问题,并在装修过程中注意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在庭审中为业主做出有力抗辩。如果光有主张没有相关证据,那么相应的主张是难以获得法院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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