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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有争议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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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应先经人民政府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有争议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因此而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也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但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争议的类型很多,有一方持有土地使用证,另一方未持有土地使用证的;有双方均持有土地使用证,但对有关使用范围与面积产生争议的;有对一方持有的土地使用证合法性产生异议的;有民事争议,也有行政争议,等等。若将所有发生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均禁止转让,既不符合交易规则、造成资源闲置浪费,也会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而损害交易双方利益。笔者建议,应通过司法解释加以明确分类,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或直接规定凡争议未进入司法、行政处理程序的,不影响转让合同效力;凡已进入司法、行政处理程序的,待上述程序处理完毕后,再予以认定与处理,不将土地权属存在争议作为否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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