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通风、采光和日照纠纷,陈志群律师小结了一下法律适用依据,供公众参考:
一、有关通风、采光和日照权的民法通则规定
《民法通则》第83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二、有关通风、采光和日照权的物权法规定
物权法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物权法还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三、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
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