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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立家律师谈民法总则生效前后诉讼时效期间适用衔接问题

编辑:陈立家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总则生效前,总则涉及诉讼时效规定变化的请求权,诉讼时效已超出的,适用原《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诉讼时效尚未超出的,适用总则的相关规定。以合同纠纷为例,原《民法通则》规定为2年诉讼时效,在2017年10月1日之前,原告请求权已超出2年的,以《民法通则》规定为准,原告请求权若只经过了1年半,则适用总则的最新规定,诉讼时效共有3年时间,在不发生时效中断、中止等情形下,尚有1年半时间可享有胜诉权。
  另,就总则生效后,关于单行法诉讼时效的规定是否仍然适用的问题,有意见指出,从立法目的、立法背景看,单行法涉及请求权诉讼时效应当以总则规定为准,新法优于旧法,而在起算点上有不同规定的,以单行法为准。我认为,从文义解释角度,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原文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单行法即法律另有规定,该条款原文也是就诉讼时效单行法特殊规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性规定,不以单行法与《民法通则》立法先后等因素而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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