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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按提前退租天数的租金的壹倍支付违约金”是否有效?

编辑:陈志群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咨询者问:

  我于2010年8月17日向房东租房,租期半年。但是,现在是11月23日我因故要退租,向房东提出退租。房东说,退租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你中途擅自退租,应按提前退租天数的租金的壹倍支付违约金,刚好房租你都交了就不用再交违约金,直接抵扣,再来按照行业惯例押金也不退了。请问,房东的做法合法吗?

  陈志群律师答复:

  合同约定“应按提前退租天数租金的壹倍支付违约金”,这属于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数额,但该约定不等于会全部得到法院支持。目前,上海法院在确定此类违约金时,有个内部操作口径:1、剩余租期>3个月的,违约金按照3个月计算;2、剩余租期<3个月的,违约金则按照剩余租金数额计算。但在本案中,租期6个月,已使用超过3个月,剩余租期不足3个月,故违约金为剩余2个多月的租金数额。如果这2个月多的租金已经支付,且也支付过押金的,则已支付租金不能要求退还,但可以要求退还押金。

  综上,房东有权不退已收取的租金,但是押金应当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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