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作为维护施工企业自身权益的法律依据,合同管理的健全与否,直接影响到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为使顾问单位的经营活动健康有序进行,结合本人在办案过程中一些经验体会,撰写本文,供顾问单位领导参考。
一、合同的主体
1、发包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①主体资格,发包方一般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筑企业,其相关资质信息均可登陆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网站查询。还有就是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②履约能力。发包方的实力、已完成的工程、市场信誉度等。
需要注意的是,发包方分支机构(项目部、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不能对外签订合同,如前期是与这些分支机构接洽,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应要求法人单位盖章。
2、承包方(顾问单位)。建筑市场有严格的准入门槛,具备一定的资质才能在其范围内承揽工程,因此会有一些个人或建筑企业要求借用顾问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给予顾问电位一定数额的管理费。但这些个人或建筑企业往往不具备承揽工程的能力(人员、设备、技术条件等方面),一旦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其他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出借资质的一方要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说是得不偿失的。
二、合同价款
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根据上述规定,顾问单位不能轻信发包人私下的各种承诺,避免签订不受法律保护的“阴合同”。
2、合同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是承包方的利益所在,价款数额及付款日期应当明确具体。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明确了合同价款,最终没有结算即可按合同价款判决发包方给付;若合同价款不明确,最终没有结算则必须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造价部门对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才能确定工程款,从而增加审判时间和费用。
三、合同价款及调整条款应注意:
1、采用固定价格应注意明确包死价的种类。如:总价包死、单价包死,还是部分总价包死,以免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
2、采用固定价格必须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
3、应当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双方应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可采用绝对值法。
四、工期条款
考虑到实践中工期拖延往往成为发包方克扣工程款及要求承包方支付违约金的重要理由,顾问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明确凡非因承包人因素造成的工期拖延(包括人为因素、技术因素、材料和设备因素、气候因素、环境因素等)均应顺延工期,同时发包方还应给予一定的费用补偿。当合同实际履行中工期拖延的因素发生时,顾问单位应及时做好现场记录并要求发包方(现场代表)予以书面确认。
五、签订施工合同中应注明发包人现场负责人(工程师、现场代表)姓名,在履行合同中产生的各种书面材料(设计变更文件、洽谈记录、会议纪要、结算书、补充协议、签证等)如无法要求发包方盖章的情况下均须要求合同中约定的发包方现场负责人签名确认。司法实践中,如果上述书面文件没有发包方盖章、签署人又没有体现在合同中很容易引起扯皮,发包方可能会以我公司没这个人、或没有公司授权等理由抗辩,借此来逃避责任。
六、违约条款
违约金与赔偿金应明确约定具体数额和具体计算方法,要越具体越好,具有可操作性,以防止事后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