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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获增配房就不能得拆迁利益

编辑:常敬泉等 来源:常敬泉授权发布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房报记者陈云芳

    日前,张先生就家中住房情况来信咨询。张先生与母亲、弟弟共同居住由母亲单位分配的浦西一套工房,14.1平方米,母亲是承租人。

    随着时间推移,张先生与弟弟先后结婚成家,家中实际居住人口增加至6人。又因张先生弟弟与母亲系同一单位,故1996年底,母亲向单位提出住房困难申请,经单位核准后增配给张先生的弟弟位于浦东的15.6平方米煤卫合用老工房一间;但张先生弟弟一家3人并未实际到浦东老工房内居住,仍居住在浦西工房内。

    2003年9月,浦西的工房因市政建设而动迁。根据当时政策,张先生一家通过货币补偿方式购得位于华泾的两套租赁房。

    房屋拆迁后,张先生弟弟一家3人户口从浦西工房迁至原增配的浦东老工房内。 2005年8月,浦东工房纳入动迁范围,张先生弟弟一家3人动迁分得130平方米的两套房屋。

    现在,张先生来信想了解的是,2003年9月,因浦西工房动迁而购买的两套华泾租赁工房,其弟弟能否主张居住权?

■律师分析:

    常敬泉、陈峰(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答:张先生的弟弟对华泾的租赁工房是否享有居住权,主要是判断其对浦西的工房拆迁是否享有拆迁权益。

    根据张先生来信反映的情况看,当时,浦西的工房及浦东增配的老工房都是为了解决张先生一家6人居住问题的福利工房。

    原浦西工房,张先生母亲是承租人,其与大儿子、小儿子等共同居住。后因小儿子结婚而使居住人口增加,导致张先生一家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当时上海人均4平方米的最低标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解困联席会议关于解决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困难户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府发<1995>22号)文件精神,张先生一家属于住房困难户。因此,在张先生母亲向单位提出住房困难申请后,单位当即核准增配给张先生弟弟一处浦东 15.6平方米的老工房,解决了张先生一家的住房困难。

    华泾的2套租赁工房的居住使用情况,可依据住房调配单上的记载加以确定。现浦东住房调配单上记载为张先生弟弟等3人,即意味着根据当时福利分房的政策,张先生弟弟一家应当从浦西的工房搬迁至浦东的老工房居住,自其取得浦东工房承租权后即不再享有对浦西老工房享有居住权。

    另外,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 (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一):“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 (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工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工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政策,本案中,张先生弟弟一家户口尽管落在浦西动迁房屋内,但是在动迁之前,其已经增配了浦东一处福利性质的老工房,这属于在本市有其他住房的情况,故张先生弟弟一家不应当被列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综上所述,张先生弟弟一家在获得增配后,就不应当享受浦西工房的拆迁利益,因此,也就不享有华泾租赁公房的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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