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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房屋拆迁腾地裁决的答辩状

编辑:陈志群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关于申请房屋拆迁腾地裁决的答辩状

上海市A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申请人上海市A区土地发展中心、上海B公司与被申请人××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无法达成协议,申请人向贵局申请裁决。现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1、被申请人房屋拆迁不属于市政建设项目。市政建设项目是指经国家和城市政府投资或批准的道路(含城市轨道交通、桥梁)、河道、防洪墙、排水(污水)设施、公共厕所、垃圾处理设施、绿地(含广场)项目,这与商业建设项目是有着显著的区别。据被申请人调查,被申请人房屋所处地块在土地规划中属于商业用地,而不属于申请人在《裁决申请书》所称的市政建设用地(附土地规划图,来源于上海市A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网站,访问下载时间为2009年7月6日上午10:05)。对此,申请人有义务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涉案拆迁属于市政建设项目,否则,依法应当驳回申请人的裁决申请。
  2、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并未影响工程进度。被申请人留意到,本次动迁属于“综合开发土地储备项目”。既然是土地储备,那么则说明还未涉及到工程建设,也自然不存在所谓的“影响工程进度”的问题。被申请人还留意到,目前该地块只获得土地规划选址意见书,该地块的规划还在审批中,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影响工程进度”的问题。对上述事项,申请人有义务举证,否则可以直接推定被申请人的主张成立。
  3、申请人不具备市政建设的资格
  被申请人留意到,A区土地发展中心和上海B公司的经营范围都是房地产储备和经营开发,没有重大市政工程的承办这一项,如果是市政工程则由专门的机构进行拆迁,比如轨道工程公司,或者市政工程管理处等。所以申请人有义务举证自身具备重大市政工程的承办资格,否则申请人根本不具备以重大市政工程申请裁决的资格。
  综上,申请人假“市政建设”之名,行“商业建设”之实,且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未影响到工程进度,申请人不具备申请房屋拆迁腾地裁决的前置条件,故请求贵局依法应当驳回裁决申请。

答辩人代理人:陈志群律师
2009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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