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者问:我将房屋租赁给王某,租期1年。但是,王某住了不到2个月,就转租给张某。我找王某理论,他却说租赁合同中未提到转租问题,故他有权转租。请问陈律师,王某的说法是否合法?
陈志群律师答复:
王某的说法不合法。虽然你们之间的租赁合同未禁止转租,但是也未明确给予王某的转租权利。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王某要取得转租的权利,必须经得的明示同意,否则其没有转租的权利。
同时,陈志群律师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提示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你应当搜集或固定证据以证明你在6个月内提出过异议,否则将可能影响你行使合同解除权或者确认转租行为无效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