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者问:我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和贷款材料。最后,银行贷款未按照申请额度通过审批,我现在无力支付贷款不足部分的款项,请问我是否可以不买房了?
陈志群律师答复:如果你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确实无力支付余款,那么这属于“履行不能”的情形之一,你可以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但是你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你评估违约责任在可接受的范围,那么你要求解除合同的做法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