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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的类型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在司法实践中,婚约财产一般分为4种类型:

1、基于买卖婚姻而发生的财产给付。这种婚姻不是以男女双方感情为基础。而是由父母或其他第三人强制干涉男女双方婚姻自由,以交付不定期的财物作为婚姻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其目的就是索取财物,谋取一定的利益。

2、借婚姻的名义索取的财物。这种形式下的婚姻与买卖婚姻的相同之处在于当事人或其父母在婚前向另一方索取财物,而不同之处在于这种婚姻一般来说并不违背当事人的意愿,男女双方的婚姻往往是在自主、自由原则下确定的。然而在实践中,这种婚姻行为的危害程度有时要远远大于买卖婚姻。由此而发生的婚约财产明显违背了《婚姻法》的规定,所以这也是违法的。

3、出于结婚的目的,一方向另一方赠与数额较大的财产或者迫于风俗压力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超出其正常经济能力所承受的财产。比如男方在恋爱期间为女方购买住房、小车等贵重财物或男方出资以双方名义购买住房等等。

4、男女双方处于生活上的关心、帮助,或因尊重彼此感情而相互赠与双方或其父母、亲属的财物。这种财产赠与是建立在男女双方自愿的基础之上,是双方感情交流的一种方式,法律并不禁止,应属于赠与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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