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有关监护权转移的问题之前,不得不了解一些有关监护的问题。所谓监护,是渊出罗马法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最初是为了维护继承人的继承权而设立,它实行的是亲权和监护权分离的制度。监护是亲权的延长和“弥补亲权的方法”。这一制度为后来的大陆法系国家所继承和发展。近现代立法中,有些国家的民法典对监护对象的范围有所调整,将其中的部分被监护对象从中删除,但被监护对象范围过窄也使有些学者感到殊为遗憾,认为被监护对象的范围应更为扩展。在英美法系,普遍采用亲权和监护权合一的方法,不区分亲权和监护权,统一规定为监护权。《民法通则》亦采用此例。按照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配偶是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监护人应依法履行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监护人应按照法律的规定,身体力行地履行监护职责,但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监护职责,即监护权的转移。
所谓监护权的转移,是指监护人基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行使,并由他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关于监护权的转移,中国《民法通则》未作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监护权的转移。该条前段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肯定了监护权的转移。其他国家的民事立法亦有同样的规定。如罗马尼亚家庭法规定,当父母或监护人行使代理权或同意权时,可以委托他人代行有关的职务。上述规定均表明监护权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监护权的转移仅仅是在行使亲权或监护活动中因亲权人或监护人临时行为障碍而发生的委托代理,不同于监护的设置,亦不同于监护开始的原因。因此,监护权的转移不同于监护权,两者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主要表现在:首先,监护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基于法律规定而设立的,而监护权的转移则是基于当事人法律身份上的联系,即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父母、成年兄姐、近亲属等。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可以由他人或单位充当监护人,而监护权的转移并不要求受托人与被监护人或监护人之间有这种特定的身份关系,亲权人或监护人以外的其他人均可接受委托成为临时监护人;再次,在时间的继起上,监护始终在前,监护权的转移始终在后,没有监护也谈不上监护权的转移。监护权的转移也可以称作监护的延长或弥补监护的不足。最后,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范围依赖于法律上的规定,而在监护权的转移条件下,受托人履行监护职责的范围应小于或至多等于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范围。因此,在实践中必须正确区分监护和监护权的转移,以便正确了解不同的法律关系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更好地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