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婚姻律师 >> 婚姻家庭纠纷 >> 探望权纠纷 >> 正文

处理探望权纠纷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处理探望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婚姻法》第36条、第38条、第48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一26条、第32条的规定。

  1.《婚姻法》关于处理探望权纠纷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关于处理探望权纠纷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综上所述,父母与孩子的感情那是谁都无法分割的,子女探望权是父母显现“父爱”“母爱”的一种体现,任何一方都不能无故“阻扰”对方行使子女探望权。发生子女探望权纠纷时,父母双方一定要沟通协商,当然也可以依据离婚协议、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另行起诉。如果在探望权纠纷处理过程中出现疑难问题,可以咨询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相对来说,这样更能节省金钱、时间和精力成本,在及时有效处理探望权纠纷方面,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的优势是任何人都无法比拟的。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