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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纠纷专题研究

【导语】探望权纠纷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其所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确定的案由之一,上海法律网通过邀请专家律师撰稿、网站编辑人员搜集整理等方式在本专题中发布与探望权纠纷有关的法律新闻、法律常识、法律法规、实践案例等文章,并邀请专家律师评析相关案例,以便尽可能准确地向社会公众展示当前法院就探望权纠纷案件所持有的审判观点。
 离婚后享有抚养权一方提出的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探望时间能否予以支持?
        网站编辑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夫妻双方离婚后,依据法院的判决,非直接抚养的一方可以每周探望孩子一次,可以在其住处过夜。之后,孩子的直接抚养人提出因民族信仰,以孩子人身安全等问题主张将探望时间更改为一个月探望两次,且不能过夜,此种情况下,孩子的直接抚养人主张的探望时间能否得到支持。   ……
 上海市二中院关于探望权纠纷的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沪二中少民终字第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甲。   上诉人徐某因探望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1)嘉少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某的委托代理人陆海燕、被上诉人宁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
 探望权的法律救济途径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对方行使法定探视权时不履行协助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的探视权如何得到法律保障?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协助义务,对探视权受到侵犯的一方如何寻求法律救济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此申请人民法院变更抚养关系,理由是这样可以促使对方依法履行自己的协助义务,避免享有探视权一方的权益被肆意侵犯。……
 行使探望权一方在诉讼中擅自藏匿子女如何处理?
【案情】  2012年1月5日,周某与其妻李某到某市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还约定:“婚生男孩周某某(时年4岁)随周某生活,李某每月付给周某子女抚养费200元;李某可以随时探望周某某,周某有协助的义务。”离婚后,因周某拒绝李某探望周某某,李某于2013年10月15日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采用逗留式探望,每周探望周某某一次,每次时间不少于两小时。2013年11月17日,李某趁周某不备,……
 一起探望权纠纷引发的思考
原告盛某与被告王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子名小文(化名)。婚后不久,王某即发现盛某的精神状态有异常,加之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因而时常发生吵打事件,致使双方于2009年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时对子女抚养作了约定,约定小文随王某生活,盛某按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50元,双方对探望子女的时间、方式均没有约定。离婚后,王某外出打工,将小文交由自已的父母抚养,盛某因经济比较困难,一直没有给付子女……
 从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中看探望方式的适用
[案情]        原告黄华与被告李军协议离婚时,约定小孩由李军抚养,黄华随时有探望小孩的权利。现因李军认为黄华随时看望小孩对小孩的成长不利,因此,多次拒绝黄华探望小孩的请求,黄华遂诉至法院。  [争议]        该案开庭审理后,经主办法官多次调解无……
 江苏首例"隔代探望权"纠纷案宣判
深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江苏首例“隔代探望权”纠纷案,7月1日现代快报曾作报道。昨天下午,该案在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进行宣判,法院判决支持老人的“探孙权”,判决老人在孙子10周岁之前可以每月探望一次,每次探望时间以6小时为限。法院判决后,原告老人方表示接受,被告儿媳昨天并未到庭,但其律师及家人均表示将上诉。  案情回顾  老人探望孙子引发多次冲突  年过六旬的陈锋夫妇(化名)的独生子小陈与女孩王巧(……
 处理探望权纠纷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处理探望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婚姻法》第36条、第38条、第48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一26条、第32条的规定。  1.《婚姻法》关于处理探望权纠纷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
 探望权纠纷如何处理?怎么执行?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因行使探望权而发生民事争议称为探望权纠纷。  1.探望权纠纷如何处理?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解除。但由于离婚事实的存在,父母不能一起共同抚养子女,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只能由父母其中的一方直接抚养。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父母的权利是平等的。父母离婚后,子女随父方或母方共同生活,只是父母对子女抚养形式的变化,并不影响父母对子女的……
 关于探望权的性质认识
对探望权的性质认识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是探望权权利说,其中又分为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广义说认为探望权具有双向性,即探望权不仅是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且子女也应享有主动探望不直接抚养的父或母的权利。狭义说则认为探望权为单向性,仅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而子女不享有探望权。我国采纳的是狭义说。二是探望权义务说,即探望权应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的一种法定义务。当不……
 探望权纠纷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
 探望权纠纷中的相关注意事项
不让看孩子  当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这方有可能会被法院执行拘留、罚款等。其实离婚后不和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家长行使对孩子的探望权是家长的权力,对孩子的成长也是有好处的,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父爱和母爱同样重要,夫妻之间离婚本来对孩子的的伤害就很大,夫妻又因为一己私利不让对方行使探望权,的确是对孩子不负责任的表现。  ……
 探望权的相关概念及强制执行
探望权相关概念  主体  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行使  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中止  探望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行探望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权,待不……
 探望权的中止恢复及中止条件
中止恢复  协助有探望权的一方实现探望权是直接抚养子女方的义务。直接扶养方不能禁止、阻碍其接触子女,以牺牲子女的需要为代价惩罚对方。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才可请求法院中止其探望权。对中止探望的条件《婚姻法》(修正案)第38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
 探望权的行使
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  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
 探望权的定义及特征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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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以上为探望权纠纷法律实务专题研究的相关资料。了解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最新审判动向,掌握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最新审判观点,邀请专业的探望权纠纷律师析法答疑。我们不代表审判观点,但是我们努力在接近审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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