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婚姻律师 >> 法律常识 >> 正文

陈志群律师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编辑:陈志群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总共有十九条,以下由本站顾问陈志群律师逐一进行必要的解读,供公众参考: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陈志群律师解读:该条规定明确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仅限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并明确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作为民事诉讼处理。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陈志群律师解读:该条规定事实上是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在认定亲子关系上的体现,拒绝做亲子鉴定一方被推定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陈志群律师解读:该条规定明确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处理方式,请注意,这里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并不限于未成年子女。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陈志群律师解读:该条规定明确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不可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两种例外情形,这是更为科学合理的做法。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陈志群律师解读:该条规定非常重要,明确了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个人存款的利息、个人房产的增值部分都明确仍为个人财产,这为司法实践统一了裁判尺度。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陈志群律师解读:该条规定明确了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如未变更登记可撤销赠与。据此,夫妻之间房产赠与,必须办理房产变更手续,否则赠与方随时可以撤销赠与。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陈志群律师解读:该条规定与之前的司法解释有所不同,请注意理解和执行,在实践中相当重要,将直接影响房产性质的认定。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陈志群律师解读:该条规定明确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程序。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陈志群律师解读:该条规定擅自中止妊娠不作为请求赔偿的事由,但可作为判断感情是否破裂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陈志群律师解读:该条规定双方可协议婚前一方支付首付且产权登记该方名下的房产归属,但协议不成可以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但除还贷部分还需要补偿对方相应房产增值部分。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陈志群律师解读:该条规定将擅自处分共有房屋在离婚时可请求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陈志群律师解读:该条规定房改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房产不作为共有财产,但出资款可作为债权,即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归还出资款中属于自己的份额。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陈志群律师解读:该条规定明确了养老金的分割处理。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陈志群律师解读:该条规定明确了附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在条件不成就时不生效。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陈志群律师解读:该条规定明确了依法可以继承但未分割的遗产的处理。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陈志群律师解读:该条规定明确了部分情形下,夫妻之间的借款协议是有法律约束力的。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陈志群律师解读:该条规定明确双方均有过错,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陈志群律师解读:遗漏分割的共有财产,在离婚后仍可要求分割。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