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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但之后反悔能够撤销赠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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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问:自己与妻子2009年结婚,2011年女儿出生,2014年的时候与妻子协议离婚。当时为了尽快离婚,也为了补偿妻子和孩子,约定将夫妻双方共有的一套房屋赠与女儿。既然当初是赠与,那我现在可以撤销吗?
  网站编辑回复,夫妻协议离婚时达成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合同法》关于任意撤销赠与的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如果您不能举证证明订立离婚协议书时对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以房屋产权未转移登记为由请求撤销离婚协议的赠与条款,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将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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