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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的当事人具有任意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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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站编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的立法本意在于:通过赋予双方的任意解除权,扶养人会尽心尽力扶养老人,使老人享受到天伦之乐。被扶养人在一旦行使解除权就要偿还已支付生活费的考虑下,也会慎重行使自己的任意解除权。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人多为无直系亲属依靠的老年人,生存和死后归宿是他们最大的担忧,但他们期望更多的是生前的关怀和温暖,以及亲人般的照顾。而如果一旦发生扶养人仅“养”不“扶”的情形,被扶养人唯一可以拿起的“武器”就是任意解除权了,此时再强调协议的契约性、合同性岂非违背了的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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