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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所得财产如何分割?

编辑:汪旺军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本文中的分居,不是因夫妻双方基于工作等客观原因无法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情形,而是指夫妻关系失和,双方主动选择不再共同居住的情况。在判断分居期间所得财产归属前,有必要知晓先行法律中对夫妻共同的规定范围包括那些?

《民法典》第106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正式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对夫妻共同财产做了进一步的明确。第24条: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第25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第26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27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28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第78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已失效)第四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根据上述规定,分居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依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则,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对于悬殊比较大的,实行的是差额补偿,分配份额上一般均等分割的原则。

也有不少学者认为,夫妻分居期间各方所得的财产应归各自所有。主要理由如下:第一,双方分居期间尽管在形式上还保留夫妻关系,但实质上这种关系可能已经中断,他们以自己的收入购置财产,单独对这些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客观上已形成了两个各自独立的生活经济单位,如将夫妻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一律认定为共同财产,则有悖于民法物权取得原理。第二,不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夫妻关系的内容,包含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都是相辅相成、互为前提的。在夫妻分居期间,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此时将一方所得的财产简单地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相悖。

当今世界上不少国家为了处理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问题,在民法典中规定了夫妻“分居制度”。例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分居效力及于夫妻财产,因分居当然成为分别财产,夫丧失妻的财产管理权。”实行分居制度意味着夫妻一旦分居,夫妻财产即采用分别财产制,即在分居期间,夫妻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在笔者看来,虽然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但在没有正式办理离婚登记或者法院做出离婚的生效判决书、调解书之前,分居期间所得财产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由如下:一、最高院的上述规定虽已失效,但是目前尚无新的法律规定,仍可参考上述的规定;二、夫妻分居虽然不在一起居住,各自财产各自管理、使用,但从法律上来说双方的婚姻关系还没有解除,仍属于夫妻关系,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即使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不包含在个人财产的范围内,故所获得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当然,如果夫妻双方在分居时以书面形式对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进行明确约定,根据民事法律行为自治的原则,则以双方约定为准。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且双方也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仍应当按照法定,不论分居时间长短、即使一方没有对获取财产贡献自己的力量,也不能改变财产夫妻共有的性质,一方也不能以分居时间长、自己贡献力大为由主张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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