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离婚的案件中,法院审理后是否判决双方当事人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将判决准予离婚,如果法院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仍具有和好可能的,将判决不准予离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于如何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汪旺军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及相关案件的办理经验,通常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一般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从而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一、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du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汪旺军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院审理离婚诉讼案件时,如果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du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四种情形的,可以判决准予离婚,对于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需结合具体案件事情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