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不管是从新闻报道还是身边的夫妻关系中,也会发生一些一方虐待另一方的情况,虐待有的是身体虐待,也有的是精神虐待。那么,当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存在精神虐待时,收虐待一方起诉离婚的,能否以此为由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了?汪旺军律师就此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
基本案情
“要离婚,先弄死你,再自杀,谁都别想活!”自从妻子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后,丈夫李某便连续向郎某发送类似内容的微信。而在这之前,李某就曾多次到王某住处吵闹、威胁,并在楼道里摔东西,门口墙上涂写不堪的字眼,威胁王某的父母等,造成王某长期痛苦不堪。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认为丈夫李某的上述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妻子王某作为无过错一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从而判决李某支付相应的赔偿。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汪旺军律师看来,相比于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更具有隐蔽性,精神暴力对受害方造成的伤害并不亚于身体暴力,甚至比身体暴力更为严重。我国立法充分保护公民的精神利益,在家庭暴力的认定上,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除身体侵害行为之外,以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精神等侵害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遭受到另一方有关的此类精神虐待的,可以根据民法典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