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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开枝委员:不利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急需修订

编辑:劳动律师 来源:劳动律师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一个工伤案件,从工伤认定开始,到仲裁、一审、二审、执行等法定程序,大约需要1000多天方能完成。试问,那些身心遭受重创的农民工怎样熬过漫长的1000多天?”中国扶贫基金会副会长陈开枝委员一番对农民工工伤“认定难”的质疑,道出了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认 定办法》的缺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者一旦发生工伤后,其权益的实现路径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待遇。但现实中,由于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的“认定难”,这样一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链条已经断裂。工伤认定,成为劳动者尤其是众多农民工获得人身伤害赔偿很难逾越的“第一道门槛”。

  法律规定太笼统,是工伤认定难的主要原因。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只简单地列出了7种“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3种“视同工伤”的情形,3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农民工从事的行业和工种十分复杂,发生工伤的具体情况也十分复杂。”陈开枝委员说,对工伤认定部门来说,要依据这13种情形去对应所有的工伤申请,难度实在太大。

  同时,由于国家有关部门对工伤认定条款又无详细解释或实施细则,既增加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难度,也使得他们在进行仲裁时缺乏明确的依据而自由裁量权太大,难免出现裁量的随意性。

  还有,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认定办法》都规定由劳动者承担劳动关系举证责任。但在非法用工大量存在,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监管又十分有限的现实背景下,如果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受伤后对劳动关系进行举证的难度极大。其结果是劳动关系举证成为工伤认定最大的“拦路虎”。

  陈开枝委员认为,除了上述种种尴尬,工伤认定程序漫长更令劳动者“雪上加霜”。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在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后,法院只能作出是否撤消劳动保障部门决定的判决,而不能作出认定工伤或不认定工伤的判决。这就意味着受伤劳动者在劳动仲裁不公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请诉讼,其合法权益仍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只能陷入“劳动部门不认定工伤—法院撤消劳动部门决定—劳动部门再次不认定工伤—法院再次撤消劳动部门决定”这样一个无休止循环诉讼的怪圈之中。

  “工伤认定难不仅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还使社会公平正义受到挑战。”陈开枝建议,当务之急是要对现行法律法规中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定进行必要的修订。如对工伤情形做出更为明确具体的界定,提高工伤赔偿标准,减少对工伤认定的争议,使法律法规更具可操作性;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应共同探索,互相协调,达成共识,简化相关法律程序,彻底解决工伤认定程序漫长、循环诉讼等问题;成立劳动法庭,专门处理工伤认定和赔偿问题,提高仲裁和审判效率。

  工人日报·王娇萍 赵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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