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什么最贵?人才!”近来,很多知名企业频频发出人才紧缺的信号,高层变动异常频繁,正是验证了电影《天下无贼》中“黎叔”这句调侃的台词。2005年7月19日,Google宣布微软前副总裁李开复加盟该公司,出任全球副总裁及中国区总裁。同一天,微软向美国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指控Google和李开复违反了竞业禁止协议。2005年9月13日,法院裁定李开复可以立即为Google工作,但工作范围受到限制。李开复案引起了人们对竞业限制问题的广泛关注。
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分组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时,竞业限制赔偿标准成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的焦点。一些常委委员指出,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还需进一步完善。
人才竞争日益激烈,劳动合同法就竞业限制作出规定十分必要。
———方新等委员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
审议意见: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任正隆坦言,这一规定并不合理。他说:“制定劳动合同法兼顾雇主和雇员的权利是十分正确的。但是应该考虑到一个现实,那就是:对老板有利的条款往往能最充分地执行,而对员工有利的条款却不能严格遵守,因此应该充分保护劳动者的权利。许多工作需要劳动者有一定技能,愈是高级的劳动者,要求的职业技能愈高。不让他从事本行业的工作,他拿什么谋生呢?而且,既然已经终止了劳动合同,原工作单位如何对其施行管理?”任正隆认为,毫无疑问,劳动者有保护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义务,劳动合同终止后,不得泄漏原工作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原工作单位的知识产权。但以此为理由限制劳动者的职业自由和劳动权,似乎不妥。
王梅祥委员则赞成这一规定,他说:“竞业限制很复杂,不同的职业或劳动性质,是否作出竞业限制造成的结果完全不一样。如今,一些生物技术、制药等研发单位,因关键科技人员跳槽导致原单位利益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对高新技术企业、国有科研单位来说,竞业限制对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至关重要。”
方新委员也认为就竞业限制作出规定十分必要,她说:“目前我国科研单位人才竞争十分激烈,不仅面临国内高校、企业或其他科研机构的竞争,还面临着跨国高校、企业的竞争。如果掌握核心技术的科技人员、学术带头人流失,无疑会给用人单位甚至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竞业限制的地域限制应该认真考虑修改。
———王梅祥委员
草案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竞业限制不得超过2年。
审议意见: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赖爱光认为草案中提到的“地域”应该界定清楚,他说:“草案中提到‘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这个‘地域’比较难划定,应该在法律中作出明确界定。”
王梅祥委员则认为,劳动合同法不仅适用国内用人单位,也适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在华外国企业、外国社会团体和国际组织。目前经济活动已经全球化,在草案中仍然提出竞业限制的地域不妥,应认真考虑修改。
王茂林委员认为草案规定竞业限制不得超过两年,时间过长。“规定为1年就可以了。”
建议就竞业限制补偿标准作进一步研究。
———厉无畏等委员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其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
审议意见: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沈志强指出,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规定,不仅劳动者应向原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新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新成立的公司也应赔偿原单位的损失。
关于劳动者因违反竞业限制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标准问题,一些委员认为草案规定的标准过高。厉无畏委员说,虽然大多数劳动者在就业中处于弱势地位,但也有一些人处于强势地位,如知名演员、运动员、外贸公司外销人员、企业重要管理和技术人员等。目前草案为保护劳动者规定,如果劳动合同有竞业限制条款,两年限制期内用人单位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不低于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据了解,法国的补偿标准是最高的,但也仅为年工资的50%.竞业限制是对劳动能力进行限制,而不会导致劳动能力丧失,按年工资的100%加以补偿没有依据,企业也难以承受。因此,建议就这一补偿标准作进一步研究。
伍增荣委员说,草案规定,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条款,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谭惠珠则反对降低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标准。据她介绍,如果企业核心人员违反了合约,给原雇主造成的损失一般会大于补偿的3倍。因此她建议考虑保持原来的违约金标准。
路明委员提出一种现象值得注意,有些要跳槽的人,采取恶意措施故意让老板把他开除,被开除以后他就可以不向企业支付违约金了。因此他建议增加“在就业期间采取恶意行为离开本企业的行为给予限制”的相关规定。
法制网·郭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