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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假及晚婚假的法律规定

编辑:陈志群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婚假是本站访问者咨询最多的法律问题之一,现由本站陈志群律师在此统一做一下解答,请公众自行查阅下述信息:

  婚假一般为1-3天,如果属于晚婚的,上海市规定可以增加晚婚假7天,所以晚婚假总共可有10天的假期。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2、《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3、《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晚婚晚育奖励)晚婚的公民,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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