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者问:我与公司连续两次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马上到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了,我公司希望仍然采用固定期限,我本人也同意如此操作?但是,据说《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是一定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问陈律师,我该怎么办?
陈志群律师答复:你所说的《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是第十四条,请注意“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条规定当中有一个情形是被排除在外的,那就是“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你既然同意采用固定期限,那么完全可由你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你与公司就可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此可见,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第三次不是所有情况都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