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法律顾问单位问到,公司要实行综合工时制应具备哪些条件?陈志群律师将相关的条件及依据整理如下,供公众查阅参考: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到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同时,针对劳动者,陈志群律师认为有必要做以下提示: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常见延长工作时间的形式有:
1、未经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职工宣布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2、超过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范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3、任意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且不作考勤或不作加班记录;
4、以规章制度方式减少考勤记录,达到延长工作时间目的。
针对上述形式,劳动者如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规情形,应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记录、材料,以便在发生争议时占有证据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