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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编辑:陈志群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咨询者问:我公司拟解除与某员工的劳动合同,该员工尚在试用期内,请问有何注意事项?

  陈志群律师答复:

  贵司需要对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法定解除劳动的情形进行举证,如能举证则可直接通知解除合同。如无证据可以证明或证据不足以证明,那么陈志群律师建议贵司进一步取证,例如将录用条件通知该员工并由其签字确认,同时搜集、固定其工作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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