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如何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用人单位问:我公司临时性业务较多,雇用长期员工人成本太高,想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请问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应如何签订?都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上海法律网劳动法律师解答:
非全日制用工是相对于全日制用工的一类特殊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相比,形成相对宽松的劳动关系。全日制用工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劳动合同应包括劳动合同生效时间、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及支付形式、职业安全卫生等项条款。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时应当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1、劳动合同形式:劳动合同形式不拘书面性,为了更好地保持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灵活性以促进就业,《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允许达成口头劳动合同。
2、工资形式和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工资分配所采取的最基本的两种方式是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3、试用期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由于工作时间短,合同期限也相对短,所以《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4、经济补偿:劳动关系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不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也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5、时限规定: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时。
6、其他规定:劳动关系双重性甚至多重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即允许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来解决劳动者在一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少,其收入较低的问题。